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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0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规木函〔2015〕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各地在推荐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以下简称《方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二、推荐范围
(一)行业范围。以森林资源为加工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带动能力、盈利能力、创新能力、可持续经营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规模处于行业前列的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均可纳入推荐范围(包括《方案》中列举的11类企业)。
(二)数量范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定推荐1家企业。
三、要求
(一)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方案》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填报材料要求推荐所辖(所属)企业。省林业厅将根据推荐材料和运行监测评价意见组织审核后,把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为国家林业重点企业。
(二)填写的申报文本、企业简介材料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林业局报送材料要求准备,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三)被推荐的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推荐文本、企业简介、附件证明及其他材料中的有关指标和文字内容必须衔接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四)各地在推荐工作中,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标准、严格纪律,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不干预企业经营。
(五)请各地务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文件、材料及汇总表报至河南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同时上报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四、关于已认定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方案》有关规定,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开展监测,并于2015年3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及相关材料(以后按《方案》要求时间报送)。
国家林业局下发的《通知》和《方案》请在/cyzx/index.htm下载。
联 系 人:肖建成 袁凤玉
联系电话:0371-65937113,65959386
电子邮箱:hnsfl@163.com
附件:1.[点击下载]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点击下载]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015年3月2日